坦洲镇“三招”破解建筑垃圾治理难题

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建筑垃圾的妥善处置是守护绿水青山、维护镇容镇貌的关键环节。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坦洲镇从科普、执法、服务等方面协同发力,在建筑垃圾治理领域取得新突破。
简单来说,无论是建筑设计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过程中,还是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态废料,都属于建筑垃圾范畴。涵盖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但不包括被鉴定为危险废物的部分。
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准则,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只有排放、运输、消纳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运输、消纳),才能合法开展处置工作。
▶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申办《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及《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许可证》(排放),明确垃圾产生类型、数量、处置方案、运输单位及消纳场所,并按规制定排放台账。
▶运输单位要有专用车辆、密闭设备与北斗定位系统,取得《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许可证》(运输)后,认真做好运输台账,并严格依规定路线运输。
▶消纳单位须具备场所、器械及消纳方案,办好《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许可证》(消纳),规范记录处置台账。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不能随意处置,必须交给有资质的运输及消纳企业。
镇内设立了1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暂存场所,有效缓解了长期以来建筑垃圾乱倾倒的棘手问题,为建筑垃圾提供规范、安全的临时 “栖息地”,极大改善镇内环境面貌。
工程实施工程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固态废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方便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坦洲镇分别在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设置了《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办理收件窗口,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了《中山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排放、运输、消纳)》办理收件窗口,实现一站式办理服务,大幅度的提升了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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